3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全部按1%開發票,這么想錯了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明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那么是不是小規模納稅人全部按1%開具發票呢?如果你這么想,就錯了!不相信,有案例為證:
案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企業2月份銷售的貨物未能及時開具發票,在3月補開發票。根據13號公告,自2020年3月1日到5月31日,湖北省以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減按1%征稅增值稅,并按1%征收率開具發票。于是,該企業會計在3月份按1%征收率開具了發票。
案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有一個借貸合同,約定2020年每個季度收取50萬的利息費用。該企業會計看了13號公告后,決定在3-5月趁著有稅收減免政策提前開票,把全年的利息收入都按1%征收率開票交稅。
上述兩個案例的開票都是有問題的,會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案例1:小規模納稅人2月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月,因此應該按3%的征收率開具發票。如果因為客觀原因2月未能及時開具發票,3月補開發票時也應該按3%征收率開具。
場景2,雖然政策中規定了提供應稅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如果企業選擇將6月收取的利息在5月提前開票,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提前到了5月,從納稅義務時間上似乎可以按1%征收率開票,但是此舉有故意少交稅款的嫌疑,也可能會給企業帶來風險